刑事歸責年齡下調問卷調查研究報告
一、前 言
在2008年初,法務局就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意向展開公開諮詢。在諮詢文件中,政府提出建議,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訂定進行改革,即基本維持現行的制度,以16歲作為刑事責任年齡,但對於一些特別嚴重的犯罪,則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至14歲。
在推出有關的改革意向前,政府也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,包括委託香港城市大學、澳門大學及澳門青少年犯罪研究學會進行了《刑事責任年齡研究》。該研究根據各項子研究,包括《澳門青少年心智發展研究》,《澳門司法介入的違法青少年情况與特徵研究》,《澳門社會發展回覽報告》,《訂定刑責年齡立論基礎研究報告》,《專家學者對刑事責任年齡方案的意見研究》,及《居民對刑事責任年齡方案意見調查》等,進行了綜合分析及作了綜合研究報告。有關的研究是十分有益及有意義的,但也有意見指其相對地缺乏較為廣泛的意見調查,特別是缺乏對受影響階層,包括青少年學生、家長及教師的意見調查。
同時,也有學者指出,有關的研究缺乏對澳門法律制度的認識,缺乏對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》和刑事責任年齡的相互關係的認識,本土性稍不足。有本澳法律學者及社會學者對研究人員表示,刑事責任年齡的訂定和澳門源於葡萄牙的法律體制有極深的關係,而有關青少年成熟程度的看法及處理,不僅在於刑事責任年齡的釐訂,也在於民事責任、登記制度、工作、政治參予等等制度的年齡區分。同時,對於未達歸責年齡的青少年,也並非有部份人士所指不用受罰,而是由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》作出相關的教育及監管,其中部份措施的嚴厲程度和監禁幾乎無異。第2/2007號法律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》剛於2007年4月由立法會通過,成效尚未作出研究,必將影響有關研究的客觀性及本土性。
基於此,研究人員走訪了一些學生、教師及家長,驚訝地發現他們大部份都不了解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》。按現行制度,假設一個剛滿12歲的青少年犯了嚴重罪行,他有可能被判收容,需收容於少年感化院。而假如有足夠的條件,有關收容措施可直至其滿21歲。換句話說,他有可能最長有9年的時間是沒有自由的。有學生、教師及家長表示,支持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至14歲,但不認同犯嚴重罪行的12歲青少年被判類似"監禁"的處罰,成為了一種有趣而又矛盾的情況──既支持及要求更早地處罰,又認為現行制度太早處罰。如果連最有切身關係的學生、教師及家長也出現這一情況,有理由相信同樣的情況,甚至更差的情況會出現在公眾對有關事物的認識之上。
因此,研究人員認為,有必要對學生、教師及家長進行一項有關刑事歸責年齡的問卷調查,並系統地瞭解他們對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》的認識。研究的結果,相信對澳門社會及相關的法律改革有相當的參考意義。
研究人員本來設計了一些較為詳盡的問卷,但因資源及操作等方面的考慮,進行了研究題目的收縮。在籌備研究時,研究單位獲社會文化司、澳門基金會的支持及贊助部份經費,使研究可以順利展開。
值得一提的是,本研究的出發點是在以上的分析和考慮之下,進行一項系統及科學的研究,補充現有研究的不足,而非直接回應法務局的相關公開諮詢。因此,本研究並沒有在公開諮詢期進行,而是選擇在諮詢期過後,在公眾對相關事項有一個認識及記憶尚算清晰之時,研究其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意見及其對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》的認識。研究的結果,雖非一個公開諮詢的回覆,相信仍將有利於社會、學校、相關政府部門,乃至他日討論有關法律改革時的立法會議員,作參考和分析之用。
調查於2008年4月14日至4月29日進行,以自填問卷方式進行。在9間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的學校的協助下,共向學生發出問卷4370份,收回問卷3785份,經核實共有有效問卷3713份;共向教師發出問卷600份,收回問卷398份,經核實共有有效問卷381份;共向學生家長發出問卷400份,收回問卷342份,經核實共有有效問卷335份。
|
發出問卷 |
收回問卷 |
有效問卷 |
學生 |
4370 |
3785 |
3713 |
教師 |
600 |
398 |
381 |
學生家長 |
400 |
342 |
335 |
研究人員將問卷資料輸入電腦,再以SPSS軟件作分析。
因為研究方面的限制,研究人員採用的是便利取樣方式,取樣對研究結果有一定的影響,需請留意。
二、背景資料
1. 學生
3713名受訪學生中,1600名(43.1%)為男性,2048名(55.2%)為女性,65名(1.8%)沒有回答性別。他們的最低年齡是10歲,最高年齡是24歲,平均年齡是15.91歲,中位數是16歲。他們的年級分佈見表2.1。
人 數 |
百分比 |
有效百分比 |
|
中一 |
467 |
12.6 |
13.0 |
中二 |
773 |
20.8 |
21.6 |
中三 |
745 |
20.1 |
20.8 |
中四 |
548 |
14.8 |
15.3 |
中五 |
499 |
13.4 |
13.9 |
中六 |
553 |
14.9 |
15.4 |
沒有回答 |
128 |
3.4 |
— |
總數 |
3713 |
100.0 |
100.0 |
2. 老師
381名受訪老師中,144名(37.8%)為男性,237名(62.2%)為女性。他們的最低年齡是21歲,最高年齡是69歲,平均年齡是36.06歲,中位數是32歲。他們的最低教齡是1年,最高教齡是46年,平均教齡是11.84年,中位數是9年。
3. 家長
335名受訪家長中,103名(30.75%)為男性,232名(69.25%)為女性。他們的最低年齡是32歲,最高年齡是63歲,平均年齡是44.44歲,中位數是44歲。
299人(89.3%)有超過一個子女。長子女的平均年齡是18.45歲,中位數是18歲。最小11歲,最大50歲。幼子女的平均年齡是12.83歲,中位數是13歲。最小2歲,最大21歲。
35人(10.4%)只有一個子女。平均年齡是15.69歲,中位數是15歲。最小12歲,最大20歲。
三、基本分析
在問卷中,為了更好地表達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》的情況,研究人員引入了一些概念,將其定義為:
1. 犯事:即做出了我們一般講的犯罪的事,如殺人、斬人、搶劫、偷竊等。
2. 監禁(坐監):即被法官判,要到一個地方關起來,而且:
*一般情況下幾個月,甚至於到很多年不可以離開這一地方;
*和很多不相認識的人,甚至於您仇視的人,同樣被關起來一齊睡覺、吃飯、生活;
*生活受很多的規限,如:定時起床,定時睡覺,要經批准才能看一些電視,不可以打機等。
這些不是嚴格的法律定義,但通過試測及修正等,可以較為有效地反映社會上對犯罪、監禁(包括徒刑及收容)的一般認知,達到研究的目的。
1. 對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》適用年齡的認識
受訪者需回答一個問題,即"對於一個的心智正常的人來說,在幾多歲以上犯事就有可能被判監禁?"正確的答案是適用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》的最低年齡,即12歲。
學生方面,3061人(82.4%)表示知道有這個年齡。當中,答16歲的最多,有64.70%。其餘兩個最多人選擇的依次是18歲(22.59%)和14歲(9.13%)。答案正確(12歲)的只有1.81%。(表3.1)
人 數 |
百分比 |
|
10歲或以下 |
13 |
0.43 |
11歲 |
1 |
0.03 |
12歲 |
55 |
1.81 |
13歲 |
7 |
0.23 |
14歲 |
278 |
9.13 |
15歲 |
15 |
0.49 |
16歲 |
1970 |
64.70 |
17歲 |
10 |
0.33 |
18歲 |
688 |
22.59 |
19歲或以上 |
8 |
0.26 |
總數 |
3045 |
100.00 |
教師方面,316人(82.94%)表示知道有這個年齡。當中,答16歲的最多,有56.87%。其餘兩個最多人選擇的依次是18歲(35.14%)和14歲(5.11%)。答案正確(12歲)的只有1.60%。(表3.2)
表 3.2:教師所認為的可被監禁的最低年齡
|
人 數 |
百分比 |
10歲或以下 |
0 |
0 |
11歲 |
0 |
0 |
12歲 |
5 |
1.60 |
13歲 |
1 |
0.32 |
14歲 |
16 |
5.11 |
15歲 |
1 |
0.32 |
16歲 |
178 |
56.87 |
17歲 |
0 |
0 |
18歲 |
110 |
35.14 |
19歲或以上 |
2 |
0.64 |
總數 |
313 |
100 |
家長方面,278人(82.99%)表示知道有這個年齡。當中,答16歲的最多,有48.73%。其餘兩個最多人選擇的依次是18歲(43.64%)和14歲(5.45%)。答案正確(12歲)的只有1.09%。(表3.3)
表3.3:家長所認為的可被監禁的最低年齡
人 數 |
百分比 |
|
10歲或以下 |
0 |
0 |
11歲 |
0 |
0 |
12歲 | 3 |
1.09 |
13歲 |
1 |
0.36 |
14歲 |
15 |
5.45 |
15歲 |
2 |
0.73 |
16歲 | 134 |
48.73 |
17歲 |
0 |
0 |
18歲 | 120 |
43.64 |
19歲或以上 | 0 | 0 |
總數 | 275 |
100.00 |
總括來說,學生、老師及家長在整體上對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》的最低年齡的認識均十分低,大部份均將其和刑事責任年齡混淆(表3.4)。三個群體的認識選擇基本上相似,顯示學生的認識與教師和家長的認識有一定關係,符合一般的社會理解。
表3.4:學生、老師及家長對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》最低年齡的認識(百分比)
學 生 |
老 師 |
家 長 |
|
12歲 |
1.48 |
1.31 |
0.90 |
14歲 |
7.49 |
4.20 |
4.48 |
16歲 |
53.06 |
46.72 |
40.00 |
18歲 |
18.53 |
28.87 |
35.82 |
為瞭解受訪者對該制度的認識,研究人員嘗試瞭解他們對收容制度的主要設施-少年感化院的認知程度。而針對學生及教師,更特別瞭解他們對納入此收容制度的青少年所受的限制的認知。
從表3.5可見,大部份的受訪者(各組均超過九成)知道有少年感化院的存在。
表3.5:受訪者是否知道少年感化院的存在
|
學生 |
教師 |
老師 |
|||
人數 |
百分比 |
人數 |
百分比 |
人數 |
百分比 |
|
不知道 |
319 |
8.60 |
29 |
7.61 |
28 |
8.36 |
知道 |
3373 |
90.80 |
352 |
92.39 |
307 |
91.64 |
沒有回答 |
21 |
0.60 |
0 |
0 |
0 |
0 |
總數 |
3713 |
100.00 |
381 |
100.00 |
335 |
100.00 |
從表3.6可見,學生和教師對收容制度的各項限制的認識程度,在百分比分佈上比較相似。一般相信,學生的相關知識多數是在學校中獲得,故教師的認識程度會直接影響學生的認識程度。有關的數據顯示這一假設有一定的理據。
表3.6:受訪者對收容制度的限制的認識程度(百分比)
題 目 |
學 生 |
教 師 |
||||||
對 | 不對 | 不知道/沒意見 | 沒有回答 | 對 | 不對 | 不知道/沒意見 | 沒有回答 | |
他們沒有案底 | 30.7 | 49.2 | 19.6 | 0.5 | 44.4 | 38.8 | 15.7 | 1.0 |
他們可以經常回家 | 5.9 | 80.9 | 13.0 | 0.2 | 4.5 | 90.0 | 5.5 | 0 |
他們可以繼續在原來的學校上學 | 16.8 | 62.3 | 20.7 | 0.3 | 12.3 | 76.9 | 10.8 | 0 |
他們要每天做苦工 | 20.4 | 52.5 | 26.9 | 0.2 | 12.1 | 71.9 | 16.0 | 0 |
爸爸媽媽一般可以送食物或湯水給他們 | 45.5 | 26.4 | 27.7 | 99.6 | 42.3 | 37.8 | 19.9 | 0 |
他們一般不可以飲汽水 | 19.6 | 40.4 | 39.7 | 0.3 | 22.3 | 44.4 | 33.3 | 0 |
他們一般星期日可以放假回家 | 30.9 | 34.3 | 34.5 | 0.4 | 33.3 | 37.8 | 28.9 | 0 |
他們想去時可以去卡拉ok玩 | 2.3 | 83.4 | 14.2 | 0.1 | 1.3 | 90.3 | 8.4 | 0 |
他們可以隨身帶手提電話 | 10.7 | 64.3 | 24.8 | 0.2 | 5.5 | 76.4 | 18.1 | 0 |
他們可以睡懶覺、賴床 | 4.5 | 79.9 | 15.6 | 0.2 | 1.8 | 91.3 | 6.8 | 0 |
朋友一般可以來探 | 44.5 | 28.3 | 27.1 | 99.8 | 40.4 | 43.6 | 15.7 | 0.3 |
可以經常打電話和朋友傾計 | 10.7 | 63.4 | 25.8 | 0.0 | 5.0 | 80.6 | 14.4 | 0 |
從表3.7可見,有不少學生和教師對收容制度的限制有誤解。最多的誤解分別是:以為會有案底(刑事記錄);以為爸爸媽媽一般可以送食物或湯水給他們;以為朋友一般可以來探;以為被收容者一般星期日可以放假回家。在案底(刑事記錄)一項上,其實只有特定人士可以查閱未成年人的刑事記錄,在一般的社會知識層次,被收容的未成年人是沒有案底的。學生和教師的誤解率分別接近五成及四成,是一個相當高的法律知識誤解率。對於後三項,雖然答案並非完全及絕對,但根據平常應有的對被收容院童的生活、社交及自由度的限制,在一般的知識層次上判斷相關的學生及家長為有誤解,其誤解率也分別超過四成及三成,顯示學生及教師們尚沒有瞭解收容措施的嚴厲程度。
表3.7:受訪者對收容制度的限制的誤解率(百分比)
題 目 |
正確答案 | 學生誤解率 | 教師誤解率 | |
法律 | 他們沒有案底 |
對 |
49.2 | 38.8 |
他們要每天做苦工 |
不對 |
20.4 | 12.1 | |
自由 限制 |
他們一般星期日可以放假回家 |
不對 |
30.9 | 33.3 |
他們可以繼續在原來的學校上學 |
不對 |
16.8 | 12.3 | |
他們可以經常回家 |
不對 |
5.9 | 4.5 | |
生 活 | 爸爸媽媽一般可以送食物或湯水給他們 |
不對 |
45.5 | 42.3 |
他們一般不可以飲汽水 |
對 |
40.4 | 44.4 | |
他們可以睡懶覺、賴床 |
不對 |
4.5 | 1.8 | |
社 交 | 朋友一般可以來探 |
不對 |
44.5 | 40.4 |
他們可以隨身帶手提電話 |
不對 |
10.7 | 5.5 | |
可以經常打電話和朋友傾計 |
不對 |
10.7 | 5.0 | |
他們想去時可以去卡拉OK玩 |
不對 |
2.3 | 1.3 |
受訪者需回答一個問題,即"是否知道,我們常說的‘夠秤’年齡是多少歲?" 而所謂"夠秤",即最低刑事責任年齡,在開始的問題中已經解釋為:"青少年如果犯事時超過一定的年齡,就會和成年人一樣處理"。正確的答案是16歲。
學生方面,3363人(90.6%)表示知道有這個年齡。當中,答18歲的最多,有59.49%。其餘兩個最多人選擇的依次是16歲(37.07%)和14歲(1.80%)。答案正確(16歲)的只有37.07%。(表3.8)
表3.8:學生所認知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
人 數 |
百分比 |
|
10歲或以下 | 12 |
0.39 |
11歲 |
0 |
0.00 |
12歲 |
8 |
0.26 |
13歲 |
2 |
0.06 |
14歲 | 56 |
1.80 |
15歲 |
3 |
0.10 |
16歲 | 1154 | 37.07 |
17歲 |
8 |
0.26 |
18歲 | 1852 |
59.49 |
19歲或以上 | 18 |
0.58 |
總數 | 3045 | 100.00 |
教師方面,360人(94.49%)表示知道有這個年齡。當中,答16歲的最多,有74.84%。其餘兩個最多人選擇的依次是18歲(18.06%)和14歲(5.81%)。答案正確(16歲)的有74.84%。(表3.9)
表3.9:教師所認知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
人 數 |
百分比 |
|
10歲或以下 |
0 |
0 |
11歲 |
0 |
0 |
12歲 |
0 |
0 |
13歲 |
0 |
0 |
14歲 | 18 | 5.81 |
15歲 |
1 |
0.32 |
16歲 | 232 | 74.84 |
17歲 |
0 |
0 |
18歲 | 56 | 18.06 |
19歲或以上 |
3 |
0.97 |
總數 | 310 | 100.00 |
家長方面,297人(88.66%)表示知道有這個年齡。當中,答18歲的最多,有68.59%。其餘兩個最多人選擇的依次是16歲(28.52%)和14歲(1.08%)。答案正確(16歲)的有28.52%。(表3.10)
表3.10:家長所認知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
人 數 |
百分比 |
|
10歲或以下 |
0 |
0 |
11歲 |
0 |
0 |
12歲 |
0 |
0 |
13歲 |
0 |
0 |
14歲 |
3 |
1.08 |
15歲 |
2 |
0.72 |
16歲 | 79 | 28.52 |
17歲 |
0 |
0 |
18歲 | 190 | 68.59 |
19歲或以上 |
3 |
1.08 |
總數 | 277 | 100.00 |
總括來說,學生及家長在整體上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認識比較低,學生有三成,家長有兩成多的回答正確,大部份人將其和一般的成年年齡,即18 歲混淆;教師在整體上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認識比較高,有超過六成回答正確,但也有一成多誤解其為18歲;(表3.11)。
表3.11:學生、老師及家長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認識(百分比)
學 生 |
老 師 |
家 長 |
|
12歲 |
0.22 |
0 | 0 |
14歲 |
1.51 |
4.72 |
0.90 |
16歲 |
31.08 |
60.89 |
23.58 |
18歲 |
49.88 |
14.70 |
56.72 |
對學生受訪者,研究人員詢問:如果你可以話事而且又必須話事,你覺得有下列犯事行為的人,幾多歲以上就應該當"夠秤"處理,要關就和大人一樣關入"路環監獄",不要關入"少年感化院"?藉此瞭解學生心目中的"理想"最低刑事責任年齡。
對於"殺人"罪行,20人(0.54%)沒有回答。答案的平均數是14.31歲,中位數是15歲。13歲或以下佔32.17%,14-15歲佔24.94%。(表3.12)
表3.12:學生心目中的"理想"最低刑事責任年齡-"殺人"罪行
歲 數 |
百分比 |
10歲或以下 |
1.11 |
11歲 |
18.28 |
12歲 |
7.55 |
13歲 |
5.23 |
14歲 |
17.66 |
15歲 |
7.28 |
16歲 |
29.57 |
17歲 |
7.88 |
18歲 |
4.63 |
19歲 |
0.11 |
20歲 |
0.57 |
21歲 |
0.03 |
21歲以上 |
0.11 |
對於"用刀斬傷人"罪行,37人(1.00%)沒有回答。答案的平均數是14.76歲,中位數是15歲。13歲或以下佔23.48%,14-15歲佔28.05%。(表3.13)
表3.13:學生心目中的"理想"最低刑事責任年齡-"用刀斬傷人"罪行
歲 數 |
百分比 |
10歲或以下 |
0.60 |
11歲 |
10.17 |
12歲 |
6.96 |
13歲 |
5.74 |
14歲 |
18.01 |
15歲 |
10.04 |
16歲 |
33.87 |
17歲 |
8.95 |
18歲 |
5.11 |
19歲 |
0.05 |
20歲 |
0.35 |
21歲 |
0.00 |
21歲以上 |
0.14 |
對於"打到別人重傷住醫院"罪行,56人(1.51%)沒有回答。答案的平均數是14.74歲,中位數是15歲。13歲或以下佔23.05%,14-15歲佔30.41%。(表3.14)
表3.14:學生心目中的"理想"最低刑事責任年齡-"打到別人重傷住院"罪行
歲 數 |
百分比 |
10歲或以下 |
0.46 |
11歲 |
9.82 |
12歲 |
6.18 |
13歲 |
6.59 |
14歲 | 19.47 |
15歲 | 10.94 |
16歲 | 31.77 |
17歲 |
9.32 |
18歲 |
4.98 |
19歲 |
0.19 |
20歲 |
0.22 |
21歲 |
0.03 |
21歲以上 |
0.03 |
對於"打到別人輕傷"罪行,78人(2.10%)沒有回答。答案的平均數是15.48歲,中位數是16歲。13歲或以下佔16.42%,14-15歲佔20.55%。(表3.15)
表3.15:學生心目中的"理想"最低刑事責任年齡-"打到別人輕傷"罪行
歲 數 |
百分比 |
10歲或以下 |
0.36 |
11歲 |
6.74 |
12歲 |
4.51 |
13歲 |
4.81 |
14歲 | 12.49 |
15歲 |
8.06 |
16歲 | 30.18 |
17歲 | 19.92 |
18歲 | 10.95 |
19歲 |
0.06 |
20歲 |
1.49 |
21歲 |
0.22 |
21歲以上 |
0.22 |
對於"強姦"罪行,36人(0.97%)沒有回答。答案的平均數是14.35歲,中位數是15歲。13歲或以下佔31.71%,14-15歲佔27.27%。(表3.16)
表3.16:學生心目中的"理想"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-"強姦"罪行
歲 數 |
百分比 |
10歲或以下 |
0.76 |
11歲 | 18.52 |
12歲 |
6.64 |
13歲 |
5.79 |
14歲 | 17.51 |
15歲 |
9.76 |
16歲 | 26.33 |
17歲 |
9.93 |
18歲 |
4.16 |
19歲 |
0.00 |
20歲 |
0.38 |
21歲 |
0.00 |
21歲以上 |
0.22 |
對於"非禮"罪行,32人(0.86%)沒有回答。答案的平均數是14.90歲,中位數是16歲。13歲或以下佔23.09%,14-15歲佔26.29%。(表3.17)
表3.17:學生心目中的"理想"最低刑事責任年齡-"非禮"罪行
歲 數 |
百分比 |
10歲或以下 |
0.38 |
11歲 | 11.49 |
12歲 |
5.65 |
13歲 |
5.57 |
14歲 | 15.97 |
15歲 | 10.32 |
16歲 | 30.75 |
17歲 | 11.98 |
18歲 | 7.06 |
19歲 |
0.03 |
20歲 |
0.41 |
21歲 |
0.03 |
21歲以上 |
0.35 |
對於"搶劫"罪行,22人(0.59%)沒有回答。答案的平均數是15.06歲,中位數是16歲。13歲或以下佔19.89%,14-15歲佔26.09%。(表3.18)
表3.18:學生心目中的"理想"最低刑事責任年齡-"搶劫"罪行
歲 數 |
百分比 |
10歲或以下 |
0.41 |
11歲 |
9.08 |
12歲 |
5.42 |
13歲 |
4.99 |
14歲 | 15.82 |
15歲 | 10.27 |
16歲 | 33.41 |
17歲 | 12.46 |
18歲 | 7.18 |
19歲 |
0.08 |
20歲 |
0.49 |
21歲 |
0.08 |
21歲以上 |
0.33 |
對於"偷竊"罪行,20人(0.54%)沒有回答。答案的平均數是15.09歲,中位數是16歲。13歲或以下佔20.09%,14-15歲佔24.07%。(表3.19)
表3.19:學生心目中的"理想"最低刑事責任年齡-"偷竊"罪行
歲 數 |
百分比 |
10歲或以下 |
0.49 |
11歲 |
9.75 |
12歲 |
5.23 |
13歲 |
4.63 |
14歲 | 14.16 |
15歲 |
9.91 |
16歲 | 33.58 |
17歲 | 13.05 |
18歲 |
8.34 |
19歲 |
0.08 |
20歲 |
0.51 |
21歲 |
0.03 |
21歲以上 |
0.24 |
從表3.20的綜合比較可見,學生們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意見方面,對殺人、強姦及嚴重傷人等嚴重罪行,其"理想"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平均數及中位數均是低於現行制度的16歲,且有罪行越嚴重,"理想"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越低的趨勢。有關的意見,和法務局提出的將該等嚴重罪行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降至14歲的建議相符合。值得一提的是,法務局在完成公開諮詢後,根據收集到的意見,將縱火及販毒等罪行列入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降至14歲的嚴重罪行;研究人員未能及時掌握訊息及將有關項目加入本研究中,成為一個研究上的不足之處。
表3.20:學生心目中的"理想"最低刑事責任年齡-綜合比較
平均數 |
中位數 |
|
殺人 |
14.31 |
15 |
強姦 |
14.35 |
15 |
打到別人重傷住醫院 |
14.74 |
15 |
用刀斬傷人 |
14.76 |
15 |
非禮 |
14.90 |
16 |
搶劫 |
15.06 |
16 |
偷竊 |
15.09 |
16 |
打到別人輕傷 |
15.48 |
16 |
在教師和家長的意見方面,研究人員比較直接地詢問了他們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意見。
表3.21反映,教師對"統一都不降低"的支持度極低,只有3.67%;家長的支持度相對較高,有17.01%。因為家長們育有青少年子女,有一部份家長可能不太願意降低刑事責任年齡,以免其子女一旦犯罪時有負上刑責的影響,故有一定的支持度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。同樣道理,教師對"統一都降低"的支持度也高於家長。兩個群體的主流意見都是支持"部份犯罪行為降低"的做法,支持度有62.99%及56.72%。雖然,因為研究是在政府完成公眾諮詢後進行,媒體報導可能一定程度在拉高了相關的支持度,但仍無損此為主流意見的推論。
表3.21:教師和家長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意見(百分比)
|
教 師 |
家 長 |
統一都降低 |
33.33 |
26.27 |
統一都不降低 |
3.67 |
17.01 |
部份犯罪行為降低 |
62.99 |
56.72 |
總數 | 100.00 | 100.00 |
在將不同罪行的刑事責任年齡降低的處理方案上,教師及家長的意見分別見表3.22及表3.23。研究人員以"降低4年或更多"的選擇百分比將其排序,以分析他們對罪行嚴重性的看法。基本上可以看到,教師、家長及學生對罪行的嚴重性的排列基本相同,也符合一般的社會認知。較為特別的是,家長群體對"強姦"的嚴重程度的界定,似乎是高於"殺人",值得社會留意及作進一步的分析。
有關數據顯示,教師的取向是較嚴厲,所有列出的罪行,都有五成以上的教師表示需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兩年或以上。如前所述,家長們比較溫和及傾向保護子女,只有嚴重罪行及"非禮"才有五成以上表示需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兩年或以上。
表3.22:教師對降低不同罪行的刑事責任年齡的方案(百分比)
不降低 |
降低1年 |
降低2年 |
降低3年 |
降低4年或更多 |
沒有回答 |
|
殺人 |
9.2 |
5.0 |
31.5 |
16.0 |
37.8 |
0.5 |
強姦 |
7.3 |
5.0 |
34.6 |
19.7 |
32.5 |
0.8 |
用刀斬傷人 |
7.3 |
8.4 |
37.5 |
23.1 |
22.8 |
0.8 |
打到別人重傷住醫院 |
7.9 |
9.2 |
37.0 |
24.4 |
20.2 |
1.3 |
非禮 |
17.1 |
16.3 |
36.2 |
13.4 |
16.0 |
1.0 |
搶劫 |
12.9 |
18.1 |
38.8 |
16.0 |
13.1 |
1.0 |
偷竊 |
24.4 |
23.1 |
30.2 |
12.6 |
8.7 |
1.0 |
打到別人輕傷 |
28.3 |
20.2 |
29.9 |
12.1 |
8.1 |
1.3 |
表3.23:家長對降低不同罪行的刑事責任年齡的方案(百分比)
不降低 |
降低1年 |
降低2年 |
降低3年 |
降低4年或更多 |
沒有回答 |
|
強姦 |
26.6 |
9.6 |
20.6 |
15.5 |
25.4 |
2.4 |
殺人 |
29.6 |
7.2 |
27.5 |
10.4 |
23.3 |
2.1 |
打到別人重傷住醫院 |
22.7 |
21.2 |
26.6 |
14.6 |
12.8 |
2.1 |
用刀斬傷人 |
23.6 |
19.1 |
28.1 |
15.5 |
11.9 |
1.8 |
非禮 |
23.3 |
18.8 |
29.0 |
14.3 |
11.9 |
2.7 |
搶劫 |
24.8 |
25.4 |
23.0 |
14.3 |
10.1 |
2.4 |
偷竊 |
30.1 |
24.5 |
23.3 |
11.0 |
9.0 |
2.1 |
打到別人輕傷 |
29.6 |
27.5 |
24.5 |
7.8 |
8.7 |
2.1 |
考慮到我們不可以孤立地分析刑事責任年齡,而應根據澳門的法律體制及社會實際,綜合地加以分析,研究人員特別詢問了學生們對進行不同事務的最低年齡的看法,以瞭解他們對青少年個人成熟程度的看法。
從表3.24看,學生們對自己的成熟程度的看法,和大多數人所經常以"常識"來作的判斷非常不同。"特殊情況下,在父母同意下工作"的法定最低年齡是14歲,"特殊情況下,在父母同意下結婚" 的法定最低年齡是16歲,但學生們心目中的"理想"最低年齡,均明顯地和此有一定的差距,且是較高。大多數人以為現今社會觀念開放,青少年對"性"比較隨便,但其實學生們的觀念仍然是比較傳統,首次"發生性行為"的"理想"最低年齡,其意見平均數及中位數均是18歲。在其他的項目,學生們的"理想"最低年齡和法定年齡相差不大,平均值稍高於法定年齡。唯一的例外是"可以做行政長官"一項,平均數及中位數均低於法定年齡的40歲。
表3.24:學生們對進行不同事務的最低年齡的看法
|
平均數 |
中位數 |
特殊情況下,在父母同意下工作 |
15.34 |
16 |
自己獨立地工作 |
16.73 |
16 |
特殊情況下,在父母同意下結婚 |
17.71 |
18 |
發生性行為 |
18.00 |
18 |
結婚 |
19.37 |
18 |
進入賭場賭博 |
19.39 |
18 |
可以投票選舉別人做立法會議員 |
19.42 |
18 |
進入賭場工作 |
19.54 |
19 |
可以參與政治 |
22.19 |
20 |
可以自己去競選立法會議員 |
25.20 |
25 |
可以做行政長官 |
33.46 |
35 |
四、總結及建議
根據以上的分析,研究人員總結出以下幾項主要的研究發現:
1. 學生、教師及家長對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》的認識極為缺乏,包括對其適用年齡的認識及相關收容制度的認識,其正確認識率均比較低。
2. 學生及家長在整體上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認識比較低,教師在整體上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認識比較高。
3. 學生的意見反映出對殺人、強姦及嚴重傷人等嚴重罪行,其"理想"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低於現行制度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。有關的意見,和法務局提出的將該等嚴重罪行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降至14歲的建議相符合。
4. 在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方面,教師和家長兩個群體的主流意見都是支持"部份犯罪行為降低"的做法。教師的傾向是較為嚴厲,家長的傾向是較為溫和及保護子女,但對於法務局所指的嚴重罪行,均有五成以上的意見是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兩年或以上。
5. 雖然社會上有不少人傾向認為青少年早熟,學生對青少年的成熟程度的看法並非如此。
因此,研究人員有以下幾項初步建議:
1. 加強向全社會,特別是學生、教師及家長推廣及宣傳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》,特別是對教師的宣傳和教育。調查發現,對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》最利益攸關的群體對此法律并不熟悉,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本澳在法律宣傳、法律普及上的缺失和漏洞。不知法、不懂法,就很難遵法守法。
2. 政府和學校應撥出時間、人力及財政資源,讓教師們認識和學習相關制度,從而通過教師們向學生作進一步的教育和推廣。
建議學校對教師進行相關的法律培訓。可行的情況下,應進行考核,確保教師們認識法律,做青少年學生知法守法的良好榜樣。
3. 學校應考慮在公民課等課程教育中,增加普及相關法律知識的內容,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。
4. 原則上支持政府在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方面的改革意見,特別是針對部份嚴重罪行將其由16歲降至14歲的意向。但在推行方面,建議政府可考慮先檢討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》的成效,以及在向學生、教師及家長推廣及宣傳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》後,再研究社會的主流意見,盡可能避免倉促立法。如《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》能有效地達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所擬達到的目的,應再慎重考慮,盡可能避免採用後者的方案,以更好地實施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,給予青少年學生更好的發展及改正機會。
報告全文下載:刑事歸責年齡下調問卷調查研究報告